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3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第3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2-29

执行日期:2016-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