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7〕第51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2-08

执行日期:2017-0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继承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资格,15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签订《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及《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补充协议》。新的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财政部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补充协议》同时废止。

  请你公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岗位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并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记账式国债相关业务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