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12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2-18

执行日期:2017-02-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