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等事宜的函

发文字号:商配综函〔2017〕第7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1-25

执行日期:2017-01-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有关企业和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就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使用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请出口矾土、镁砂、滑石块(粉)、氟石(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锑及锑制品、焦炭、碳化硅、铟及铟制品(海关商品编号详见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企业和单位,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有关发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一步规范流程,优化服务,确保出口许可证签发办结零超时。

  三、有关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使用货物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