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科教〔2016〕第18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2-01

执行日期:2016-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