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科教〔2016〕第21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1-30

执行日期:2016-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 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和预算审核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