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科教〔2016〕第22号

法规分类:教科文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2-07

执行日期:2016-1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现就《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