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第352号

法规分类: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2-19

执行日期:2016-02-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号)、《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