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7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1-30

执行日期:2016-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