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第6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1-30

执行日期:2016-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