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6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1-17

执行日期:2016-1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税则号列:7226.9199)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65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1月18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72269199.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5号.tif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