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6〕第29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10-28

执行日期:2016-10-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加强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管理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36号)
 
  2. 关于黑龙江特殊易货贸易核销问题的复函 (〔97〕汇国核字第38号)
 
  3.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旅游贸易出口核销的批复(〔98〕汇国复字第350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招商银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6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