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6〕第2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9-30

执行日期:2016-09-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