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21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第121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9-28

执行日期:2016-09-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九期)和2016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期)。现将第九期和第十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九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十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1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16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和第十期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和2021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3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