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2017年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首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投资者认购2017年以前发行凭证式国债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仍有效,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