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发文字号:商公开字〔2016〕第1561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9-12

执行日期:2016-09-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今年以来,我部受理大量自然人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平台)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信息公开申请。为进一步提升公共信患服务质蛩,维护正常贸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我国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对原油成品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须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二、为规范原油成品油进出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国内所有交易场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平台)均未向商务部申请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商务部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