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11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第111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9-07

执行日期:2016-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31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320.9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6年8月4日,票面年利率为2.1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7年8月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0.2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11%。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9月8日进行分销,从9月12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318.3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