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2016〕第55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8-18

执行日期:2016-08-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