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0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7-28

执行日期:2016-07-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7-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