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16〕第414号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7-15

执行日期:2016-07-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杭州海关、郑州海 关、昆明海关:

  按照稳增长、调结构工作要求,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 展,现允许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的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 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开展进口铜精矿出口电解铜及铜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请浙江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将开展加工贸 易业务企业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工能力、经营单 位编码(13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等具体内容汇总,报商务部 备案;并请严格按照《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与相关管理部门 协调沟通,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

  请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