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办台函〔2016〕第602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7-06

执行日期:2016-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福州海关、湛江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对台小额贸易业绩、海关监管设施等因素,现公布第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名单,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莆田秀屿、湄洲岛宫下和广东湛江乌石港等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为第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点。

  二、以上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更开放管理措施具体内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