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6〕第28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7-04

执行日期:2016-07-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8

  邮    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