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第280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6-24

执行日期:2016-06-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