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第290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6-28

执行日期:2016-06-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