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3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6-20

执行日期:2016-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