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第67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6-06

执行日期:2008-06-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