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34号

法规分类:运输工具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5-27

执行日期:2016-05-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