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受国务院表扬地区提前调度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16〕第42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3-02

执行日期:2016-03-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国办函〔2016〕21号)的要求,2016年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部分资金,请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对受表扬地区的资金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在正常调度资金的基础上,按每个受表扬市(州)5亿元、每个受表扬县(市、区)2亿元,于3月10日前将资金提前调度到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受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加快资金调度的办法,于3月底前将相关资金调度到受表扬地区,以提高其库款保障水平,并督促合理安排支出,促进早干事快干事。

  三、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资金属于临时性、阶段性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增加2016年应调度相关省(区、市)的资金规模。

  四、4月15日前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对受表扬地区加快调度资金的落实情况报送我部(国库司)。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对相关地区提前调度资金情况

  财政部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