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3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4-29

执行日期:2016-04-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