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2016〕第4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4-06

执行日期:2016-04-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联合公告〔2018〕第15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