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9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3-31

执行日期:2016-03-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06-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