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6〕第23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4-06

执行日期:2016-04-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