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5年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台账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流促字〔2016〕第3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3-23

执行日期:2016-03-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代储单位:

  为做好2015年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数量核查工作,确保中央储备肉数量真实,请各代储单位积极督促各基地场认真填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台账》,准确、及时、全面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一、如实记录储备期间活畜储备在栏数量。主要记录60公斤以上育肥猪、400公斤以上育肥牛、20公斤以上育肥羊实际入栏、移圈、出栏、在栏数量的变化情况,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准确填写活畜储备在栏数量的时间限定。“按计划入栏”时间为2015年9月1日,“按计划出栏”时间为2016年1月3曰,储存时间为125天。

  三、保持总账与明细账内容变动相一致。明细账是记录每“圈舍栋号”在储备期间活畜储备在栏数量变化的情况;总账是汇总若干“圈舍栋号”在储备期间活畜储备在栏数量变化的总体情况。总账应依据明细账内容变动而变动,始终保持账账变动内容相一致,总账账页需放在明细账的首页。

  四、商品台账报送时间。请各代储单位于2016年4月8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各基地场2015年9月1曰至2016年1月3曰记录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账》(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装订后以特快专递或直接送达方式,寄送至我中心。

  邮寄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储备肉管理办公室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4号楼邮编:100078

  联系人:陈贺新联系电话:010-58360083

  附件: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在栏商品台账

  2016年3月23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