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2〕第6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22

执行日期:2012-02-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12-31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实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动态管理,税务总局进一步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涉及的相关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自2012年3月税务总局将按月从各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采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新增和调整意见,并根据各地意见研究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符合关注信息动态管理调整条件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关注信息上报模块中录入新增和调整意见。

  二、此次为税务总局首次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采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新增和调整意见表,为确保采集数据质量,税务总局将对采集数据进行校验。因此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意见的同时,还要通过关注信息上报模块将新增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意见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调整意见表分别导出EXCEL表格格式,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路径:总局FTP〔服务器地址:100.16.125.25〕 //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调整意见)。

  三、今后税务总局将按月采集各地关注信息调整意见,生成新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下发,各地要及时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新增和调整关注企业意见时,关注企业为骗税企业或重大涉嫌骗税企业的,各地要及时将调整意见电子表格和有关情况上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税务总局将及时更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下发,各地要及时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流程认真填报关注信息调整意见,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复核流程,确保调整意见表数据完整准确。对各地上报调整意见中数据项目不完整、调整意见中无建议调整级别及建议撤消关注企业而无撤消标志等不规范情形,税务总局将不予调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