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号补丁)升级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10〕第9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9-10

执行日期:2010-09-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12-31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函调系统V1.2版1号补丁。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此次补丁升级的内容主要是在函调系统复函起草模块中增加了附件的粘贴、上传、下载及删除等功能。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技术文档,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函调系统V1.2版相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下发布,具体发布目录是“应用支持/软件库/出口货物函调系统”。

  二、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在函调系统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