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46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15

执行日期:2006-05-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第一条第12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核销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附件: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