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15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07

执行日期:2005-12-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出口企业停业时如何办理退税清算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山市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因新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只免抵不退税政策而导致的应退未退税款,在企业停业时,应将该公司自发生首笔业务起到停业时为止的期间作为一个月对待,据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与相应的留抵税额相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应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对超过应退税额的留抵税款不得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