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109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1-14

执行日期:2005-11-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尚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前,由你局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行函调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