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有关传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85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9-05

执行日期:2005-09-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12-31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由于总局信息存储设备出现故障,造成2005年上半年个别月份的部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不能及时下发,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予以特殊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期为2005年6、7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总局统一在8月底下发;对稽核期为2005年8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总局将在9月中旬下发。请各地予以及时查收。

  对稽核期为2005年9月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各地要求补发的稽核期为2005年5月之前(含5月份)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从本地计算机稽核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后,提供给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使用,有关提取信息的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提取计算机稽核系统中发票相关信息的操作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