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77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8-05

执行日期:2005-08-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