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14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8

执行日期:2006-09-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