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6〕第8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16

执行日期:2006-06-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