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49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24

执行日期:2006-05-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