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第24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2-29

执行日期:2016-0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三、投资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情况,需调整当期凭证式国债利率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10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10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10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103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103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1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103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10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106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107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10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10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110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1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0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11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10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10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10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102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501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