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89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8-16

执行日期:2007-08-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