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了修订,并在上海市、湖北省、福建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测试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SQL Server数据库)V9.50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7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2.00版补丁。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内容
本次软件升级分别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中增加了以下相关功能:
(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SQL Server数据库)V9.50版中增加了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营改增”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管理办法(第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接口调整等四项相关功能需求。
(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7版中增加了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管理办法(第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接口调整等三项相关功能需求。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加了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管理办法(第一阶段)等两项相关功能需求。
详细功能调整请参见补丁说明的相关内容。
二、升级要求
(一)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营改增”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接口两项功能需求仅在“营改增”上线单位启用,其余功能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启用, 各地应结合工作安排提前完成补丁升级工作。
(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SQL Server数据库)V9.50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7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2.00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和电子税务网( http://100.16.92.105)中的“系统运行维护”-“应用支持”-“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三)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或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在补丁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