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第223号

法规分类: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2-02

执行日期:2016-02-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早籼稻比2015年下调2元,中晚籼稻、粳稻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