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7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24

执行日期:2005-01-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