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36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14

执行日期:2004-12-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