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5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金融企业2000年以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以冲减营业额,这里的营业额是指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其他应税营业额。因此,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只能与其贷款利息收入相冲减,不能冲减其他应税营业额。